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04,聲,65,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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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陳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04 年度選訴字第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陳玉珍之辯護人,因同案被告楊隆閩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接受訊問時,其之辯護人並未到庭,且於104 年3 月3 日之準備程序庭時,亦未通知被告陳玉珍及辯護人到庭。

然被告楊隆閩於上開2 次庭訊均承認本案犯罪事實,並為不利於被告陳玉珍之陳述。

為求謹慎起見,並維護被告陳玉珍權益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重要之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之資訊請求權;

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之機制。

然閱卷權並非毫無限制之絕對權利,自得對主體、時點、內容及行使方式等加以合乎比例原則之限制。

而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此為同法第47條所明定;

又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

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

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同法第44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自上開規定可知,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基礎,而法庭錄音、錄影之目的,除擔保被告供述之任意性外,並確保法庭筆錄記載之真實性。

足徵立法者就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聲請,已適度限縮閱卷權行使之範圍。

㈡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1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同法第44條之1第1項復規定:「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

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司法院據此修正公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於104 年8 月 7日再次修正公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足見該辦法係司法院依據上開規定授權所訂定發布甚明。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該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考其立法、修法意旨,明文揭櫫因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應有正當理由,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避免聲請之浮濫。

亦即,並非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一律照准。

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具體個案情節,有無交付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之權。

換言之,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法庭筆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之情,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選訴字第4 號被告陳玉珍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該案於104 年2 月6 日行訊問程序時,被告楊隆閩之辯護人經本院電話通知,因另有庭期無法到庭,該案嗣於104 年3 月6 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陳玉珍及其辯護人則未經本院通知到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此部分所述屬實。

惟被告楊隆閩於上開期日之供述內容,俱係於法庭以電腦螢幕方式繕打製作後,當場呈現於電腦螢幕,經在庭之被告楊隆閩等人檢視、確認記載無誤,始完成筆錄之製作,並由被告楊隆閩等人簽名在案,有上開訊問、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

又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前開筆錄記載有何缺失、遺漏或不實之處,而有應核對更正之必要,且難認已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被告陳玉珍有關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本院實無從就此再為審酌。

揆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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