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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偉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世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訊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
茲被告因竊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3月31日起開始執行,此有該署105年4月1日金檢德義105執58字第1524號函暨附件檢察官105年3月31日105年度執義字第5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
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5年3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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