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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蔡輝揚
被 告 王文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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