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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顏妤容
被 告 吳文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薪資損害、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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