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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鐘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指定於108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dx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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