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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張庭茹
被 告 翁聖凱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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