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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冠群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6號),本院雖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諭知準備程序終結,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將上開準備程序終結之裁定予以撤銷,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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