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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鴻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郭鴻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郭鴻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被告經傳喚、拘提不到,後在本院通緝後方為警緝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將其收押(押票見本院卷第219頁),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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