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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平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下同)3萬2127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4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調取相關卷宗審閱無誤。
扣案3萬2127元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開規定,應予沒收。
是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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