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惠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惠鈴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案件於民國111 年7 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1 年9 月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陳惠鈴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法庭勘驗影片筆錄有記載:「...被告陳惠鈴面對林志錦有說話」,但完全沒有記載對話內容,歷次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涉及本案筆錄內容之正確性,應有查明之必要,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 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陳惠鈴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因另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且聲請人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其本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且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於民國111 年7 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1 年9 月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