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聲,78,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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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宸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案件民國112年9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聲請就民國112年9月12日審理之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許宸浚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號違反建築法案件之被告,並於112年9月12日該案準備程序到庭陳述,茲聲請人敘明欲將該次開庭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核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意旨無悖;

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之規定,併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聲請人應予注意遵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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