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2,附民,2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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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孫進智
附民被告 許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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