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易,11,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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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明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明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左明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3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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