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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曾亞亭
被 告 洪智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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