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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誌遠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
其餘之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所犯係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第319條之3第2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無故攝錄之性影像、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就犯罪事實一、㈠、二及三之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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