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聲,18,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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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琨淙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林峻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第1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

法院對於撤銷羈押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項、第10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

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

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邱琨淙因涉犯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條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又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表示意見,然聲請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故本院僅就附件之聲請內容予以審查。

㈡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⒈一般羈押原因:⑴勾串及滅證之虞:被告雖坦承犯行,然現代通訊發達,縱使手機遭到查扣,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與同案其他被告聯繫,況且本件仍有上游尚未查獲,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仍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存在,顯然本件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本件Telegram群組內之對話紀錄已遭刪除,已有滅證事實存在,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情狀存在。

⑵逃亡:被告自陳住新北市,對於金門縣並無地緣上之依賴關係存在,僅是單純擔任詐欺集團之收款人而至金門,可見日後逃亡回台灣本島或廈門之機會較為龐大,足認有逃亡之虞。

⒉預防性羈押事由: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其係因經濟狀況不佳、有負債情形,始鋌而走險參加組織進行收款之工作,亦坦承有獲取報酬、利潤,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與其他同案被告或組織內其他成員繼續反覆實行詐欺之犯行,用以解決被告本身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

㈢本院衡酌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甚為嚴重,對於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參酌其供述之動機、手段、目的、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再考量其對於法益尊重之態度及意識,復衡酌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之影響及行使之限制、被告目前經濟狀況及資力暨目前審理進度等一切情事,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所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及其他適當之替代手段,均不足以控管被告虞逃、勾串、滅證之風險,是以非予羈押,不足以保全本案審理及將來執行之到場及進行。

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

㈣被告雖以聲請意旨所示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情。

惟查:⒈被告對於金門縣並無地緣上之依賴關係存在,僅是單純擔任詐欺集團之收款人而至金門,可見日後逃亡之機率較高,業如前述,仍認被告有事實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⒉本件仍有上游尚未查獲,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仍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存在,顯然本件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本件Telegram群組內之對話紀錄已遭刪除,已有滅證事實存在,均如前所述,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情狀存在。

從而,本件尚待本院審理釐清確定,仍認有勾串證人之虞。

⒊被告雖主張與配偶及2名子女分隔兩地,對於家人甚是想念並深感內疚,經本次教訓已無再次涉犯之虞等語,然此僅為主觀上說詞,無法確保日後如期到庭、避免勾串證人,且被告之家庭生活狀況並非審酌應否羈押之事由,自不足採納。

四、綜上所述,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此外,復查無其他不得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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