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KMDM,113,附民,19,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曾亞亭

被 告 洪智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前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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