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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朝祥
指定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朝祥業於民國100年2月19日死亡,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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