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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福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福來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出境,並於100年2月14日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有內政部戶役政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
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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