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0,司促,609,201110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9號
債 權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債 務 人 周威任原名周銘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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