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債 權 人 丹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瀅綺
債 務 人 陳士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債權人公司離職時,雖尚有民國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100年1月18日、100年2月18日之未領獎金及薪資合計84,267元留存於債權人公司,惟債務人則有應收帳款、應歸還之溢領獎金、值班盤點短缺之賠償等合計128,056元款項應給付予債權人,經兩相抵扣,債務人仍積欠債權人43,789元,經債權人多次催促債務人結清欠款,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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