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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秋輝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86,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秋輝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386538│ │06月 24日 │ │五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秋輝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0年 0│
│ │386538│ │07月 23日 │ │7月 23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739元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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