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07號
債 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戴昆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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