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潔岑
債 務 人 陳曾淑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9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1年11月19日與債權人(原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進行合併,變更為現名)簽訂國泰商業銀行U-LIFE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