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慧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慧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5日止累計77,010元未給付,其中69,800元為消費款、6,01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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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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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慧茹 │100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980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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