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債 權 人 徐豐昇
債 務 人 邱泓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28日所簽發之支票1紙,內載金額100萬元,票號為YM0000000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詎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支票後,經以債務人存款不足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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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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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備考 │
│號│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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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喆工程行即│99年11月28日│1,000,000 │100年7月20日│ YM0000000 │ │
│ │邱泓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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