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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34號
債 權 人 朱品華
債 務 人 李樹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9年6月間受債權人委託,向第三人廖書曼催討廖書曼積欠債權人之欠款15萬元,詎債務人於99年8月向廖書曼收取上開欠款後,拒不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債權人,嗣債權人對其提起刑事侵佔告訴,債務人雖於偵查庭訊時表示願將上開款項返還予債權人,惟迄未交付,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民法委任關係,請求債務人交付受託催討之款項15萬元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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