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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怡芳
債 務 人 蔡仁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影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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