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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周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家豪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939,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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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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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家豪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15814│ │09月 21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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