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邵秀蓮
債 務 人 楊繡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擔任會首,分別於96年5月、97年7月各招集1個互助會,債權人除以本人名義於各互助會分別各參與1會外,更於債務人96年5月招集之互助會以第三人林秀芳之名義參加一會,並按月繳納會款2萬元。
嗣債務人於98年3月召開說明會表示無法再續合會,願按月歸還負欠債權人之會款合計104萬元,詎債務人至99年2月止僅支付290,284元,尚有749,716元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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