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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明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山
債 務 人 亞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豫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間將其向金門酒廠承攬之道路路面工程,其中之路面刨除工作委由債權人施工,工程款原為437,500元,經打八折計350,000元,加計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總工程款議定為367,500元,而施工完成後,債務人於100年9月22日給付315,000元,尚欠52,500 元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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