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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崑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崑勝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57,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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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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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崑勝 │自民國 08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02551│ │07月 12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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