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何峻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5415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4,9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