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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柯佩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佩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171,811元未給付,其中163,532元為消費款、5,337元為循環利息、2,9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佩伶於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100年1月13日起至105年1月1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166,552元未給付,其中156,368元為本金、9,20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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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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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佩伶 │100年10月21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3532│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佩伶 │100年10月21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56368│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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