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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許乃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柒萬捌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9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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