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0,司促,896,2011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何紀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叁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6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4年3月25日與債權人簽訂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