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0,司繼,21,20110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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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瀅月
被 繼承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文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沙鎮○○街27號5樓)之長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2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文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3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文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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