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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4,70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6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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