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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盧宗聖
被 告 張少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16,482元,應繳裁判費221,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1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有筆錄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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