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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黃金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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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1年10月2日所為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於101年10月1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假扣押及免為假扣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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