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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鍾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詠嘉(鍾碧瑩)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
債務人截至94年5月26日止,尚結欠60,464元消費款、7,255元循環利息,總計67,719元未為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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