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1018,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鍾詠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詠嘉(鍾碧瑩)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

債務人截至94年5月26日止,尚結欠60,464元消費款、7,255元循環利息,總計67,719元未為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