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林麗津
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未依約繳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30,538元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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