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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楊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1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暨自民國101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12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整計付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鑑文於民國09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08月12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0006元整,及自101年08月12日起至105年01月12日止之42期手續費新臺幣58800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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