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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鄭瑋夫(原名鄭偉夫)
債 務 人 洪筌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瑋夫前就讀復興商工及台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洪筌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1筆,金額總計為273,12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鄭瑋夫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1,230元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洪筌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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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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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筌臻、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36746 │瑋夫原名鄭│0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元 │偉夫 │ │ │ │
├──┼───┼─────┼──────┼──────┼───────┤
│ 002│新臺幣│洪筌臻、鄭│自民國100年1│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4484│瑋夫原名鄭│0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八三 │
│ │元 │偉夫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筌臻、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36746 │瑋夫原名鄭│1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偉夫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洪筌臻、鄭│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94484│瑋夫原名鄭│1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偉夫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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