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鍾登盈
債 務 人 王添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使用債權人提供之自來水,水號00000000000號(用水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街28號)尚欠債權人民國101年5月、101年7月水費(用水期間為101年2月1日至101年6月1日)與未足期水費(用水期間為101年6月2日至101年7月23日)共計9,4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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