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莊丁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三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至94年8月2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一請求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