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林正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叁萬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9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