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1089,2012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怡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10月11日止累計50,255元未給付,其中32,466元為消費款、16,759元為循環利息、1,0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