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1105,2012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沈明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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