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1107,2012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何慧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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